破产适用特别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11-07 00:04:54 54 人看过

一、破产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一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

下列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所以破产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三者有什么异同

1、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

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三、特别程序有什么特别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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