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税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4、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如何设定的?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我省按照区域设置三档税额幅度,分别是8倍、5倍、4倍。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5、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1)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大大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为实现园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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