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包括:
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其中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是: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关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地资源部。
3、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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