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08:24:58 332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08: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第一条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2023-05-02
    359人看过
  • 甘肃省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不得在几家银行开户。第四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第五条省上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批程序:(一)省属单位编制的年度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
    2023-04-22
    403人看过
  • 甘肃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遏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上升的势头,根据交通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实行有重点、分阶段的集中整治,使公路超限运输恶性增长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逐步建立治理超限运输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制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设施的损害,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二、组织领导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严管重罚、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不定期召开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路局、省交通警察总队参加的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
    2023-06-08
    367人看过
  • 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3月27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了《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并进行了解读。1、单独两孩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细则》明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2、申报审批审核无误后公示7天《细则》规定,我省实行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A、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
    2023-04-25
    247人看过
  • 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建设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是指能源、公路、铁路、民航、通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制度。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地工作;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地工作。征地中的土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准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地中的问题
    2023-06-10
    182人看过
  • 甘肃省诈骗罪的惩戒措施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量刑标准金额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诈骗罪的概念中就可以看出诈骗金额是影响诈骗罪量刑的重要因素,那么诈骗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2023-07-03
    299人看过
  • 甘肃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90609【实施日期】19890609【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甘政发(1989)81号【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甘肃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省、地(市、州)两级。分别由省、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可以调剂使用。第三条基金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按30%的比例提取,由财政部门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实行有偿使用,委托工商银行或经批准的信托投资机构承担贷款。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应当由环保部门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全部纳入基金。其它环保专项资金,也可
    2023-04-24
    303人看过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
    2023-06-28
    433人看过
  •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使有关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加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掠夺式经营。第五条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增加投入,培肥地力。(一)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保证土壤有机质含量稳中有增。县级土肥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开展对土壤肥力的监测工作。(二)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基本农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农家肥。(三)农家肥的质量实行划等分级,农家肥的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5%。(四)大面积推广农家肥、化肥定量优化配方施
    2023-06-10
    184人看过
  • 甘肃省《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1.此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2.此条例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3.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强调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性。二、质量管理职责明确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1.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要求垫资承包,并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2.勘察、设计单位需依据规定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使用合格材料,并在竣工后提供质量保修。4.监理单位需真实完整地
    2024-03-01
    209人看过
  • 甘肃省施工合同如何备案的?
    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1、勘察合同备案(1)、勘察合同原件3
    2023-04-02
    385人看过
  • 甘肃出台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100周岁老人政府每月补贴100元。《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16岁以上居民均可参保且多缴多得《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
    2023-06-07
    178人看过
  • 甘肃省车祸赔偿:制度与实践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2、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关于车祸赔偿问题误工费按多少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多少钱: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
    2023-07-02
    262人看过
  • 关于《甘肃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房管局、规划局、园林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和省属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由于建设部将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已部分修订为强制性条文,因此我厅甘建科(2001)59号《甘肃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也相应修订如下:原条款:“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兰州地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应使用双管系统,并逐步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表计量装置,实行供热按表计量收费;其它地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双管系统,最迟不应晚于二○○三年元月一日,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建设”的规定废止。修订为“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全省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应使用双管系统,采用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按表计量收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2023-06-10
    8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中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1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
    •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9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
    • 甘肃省的国六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5
      甘肃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国六。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面开展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
    • 甘肃省三孩实施后哪些假期将实行到位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0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
    • 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