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新环保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6:55:17 177 人看过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是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的内容,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另外,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环保法第五十三条中还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等义务。

环保部发布“严打”新政

媒体20日从环保部了解到,近日印发的《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对于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责任链倒查和追究,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要点指出,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实施细则;要敢于碰硬,用对、用好、用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在严打的同时,要点强调督政,要求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并要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督查报告要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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