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安置拆迁后离婚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01:50:13 216 人看过

1、需要看该拆迁房在婚前的所有权,因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

2、如果是在婚前拆迁的,也是婚前的个人财产,那取得房产证后也是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共同财产的分配。

3、如果拆迁前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按照份额折价补偿。

一、退休老人安置房怎样分配?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分配方式具体如下:

1、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1)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3)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进行分割。

4、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若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需要提供的证明如下:

(1)个人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

(2)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三、拆迁安置房是共有财产吗?

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以下情况认定: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应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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