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被担保人使用借款人是否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55:49 67 人看过

日前,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申诉人不服法院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民事调解书执行。

2009年3月29日,申诉人王某因不服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到罗庄区院申诉,称其曾经在山东鲁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办理过借款手续,但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既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也未出庭参加调解,却被法院调解偿还250万元借款,请求罗庄区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监督。

罗庄区院受理后,经过调阅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实:2006年5月30日,申诉人王某到鲁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出具300万元借条,李某出具担保函后,等待投资公司审批。投资公司审批后,三次将借款300万元汇入李某指定的帐户,被李某个人使用。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约按期归还。2007年11月13日,投资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王某、担保人李某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李某为掩盖自己使用300万元借款的事实,伪造了一份王某委托李某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应诉。后经法院调解,300万元借款中,除李某已经归还投资公司50万元外,余款250万元由王某偿还,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查封了王某的个人工资帐户,至此,王某才知晓当时借款已经得到投资公司审批,并且要承担偿还250万元借款责任,王某不服,到罗庄区院申诉。

2009年7月31日,经申诉人王某申请,并征得投资公司、李某同意,在罗庄区院组织调解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投资公司、李某放弃对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李某与投资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据此,罗庄区院认为,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违法,应予再审,并于2009年8月4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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