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18:46:07 413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1.两者出现的时间不相同。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出现在合同缔结的阶段,而违约责任一般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2.两者的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实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解决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的;

而违约责任则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当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两者的赔偿范围不相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赔偿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是赔偿当事人的期待的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例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下;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等形式。

4.两者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一、缔约过失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权竞合理论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受害人应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等的损害或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信赖利益指另一方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成立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一方仍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

在合同已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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