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2:37 260 人看过

一、目前刑事申诉面临的困境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对于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其中未对刑事申诉期限和次数作出规定就是缺陷。申诉权限在时限和次数上的无休止性,影响着我国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久诉不息,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弊病。

1.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申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申诉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无形中给司法机关增加了负担。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有的当事人在下级司法机关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诉,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没有次数规定,申诉人可以逐级申诉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现几级检察院多次审理同一件案件,造成司法资源一方面奇缺,另一方面浪费。

2.不利于申诉人申诉权利的有效行使。未规定时限和次数,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性申诉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的时限越长,越会延误司法机关复查的最佳时期。时间越长,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会越难以寻找,影响刑事申诉复查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在实体意义上难以保证刑事申诉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的申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看、没准儿能翻案和上级可能办案更公正的心理不断去上级机关申诉,但司法机关依据的事实、法律是相同的,办案程序也是一样的,因此很难在结果上会有大的出入,很多时候达不到申诉人的预期目标。有统计数字表明,1998~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103776件,复查终结16967件,其中改变原决定的2292件,占复查终结总数的13.5%,只占受理总数的2.2%,可以看出,维持原裁决的占绝大多数。

3.由于诉讼成本低廉,导致申诉人反复申诉且不易息诉。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是导致申诉的原因之一。公民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得到法律的救助,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的有关条件和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没有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大多数申诉人不断申诉,对下级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还可以到上级机关继续申诉,这也是导致检察机关申诉案件上级多、下级少,呈倒三角现象的重要原因。重复申诉给申诉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质上的损失,而每次申诉时申诉人都对司法机关寄予较高的期望值,当申诉被驳回时,情绪往往比较激动,给司法机关的息诉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4.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地复查申诉案件,也容易产生长期的缠诉。由于未明确申诉期限,且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审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时会导致司法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拖延申诉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地开展复查工作,发现和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有时还给一部分无理缠诉、任意滥诉的申诉人以可乘之机,在已经无法查清的事实上纠缠不清,给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二、设立刑事申诉时效和次数限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权利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权利,否则将是滥用,最终损害的还是权利人本身的利益。刑事申诉没有时效限制导致出现,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决定历时多年后才到司法机关申诉,不乏几十年的陈年旧案;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因情况久经变迁难以查清事实而不得不面对反复申诉的尴尬局面。这不仅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之原则,还会损害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尊严和权威。申诉时效和次数的限制既是为受理申诉一方考虑,也是为申诉一方考虑,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司法裁决应当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向是提高司法裁决的质量,强化司法裁决的权威,尽可能减少申诉。因为申诉仅是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之一,而非惟一途径,不可能通过申诉来解决一切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及其他相关制度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特别是提高首次司法裁决的质量,尽可能减少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存在因素。

3.对于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作必要的限制,非但不是削弱当事人的申诉权,而是保障和加强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可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4.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失,人的记忆会淡漠,有的人还会去世,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等,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越多,困难就越大。

5.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稀缺,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讲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要追求法律实施的效率。由于对申诉期限的规定不完善,使申诉案件数量多,申诉具有随意性和随时性,给司法机关增加了过多的负担,影响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使司法机关难以集中精力及时处理那些确实冤错的申诉案件,不利于真正达到设立申诉制度以救济申诉权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初衷。

由此,笔者认为对申诉应有必要的时间限制,但不能限制得过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并参照外国有关规定,对被判决人不利的申诉,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或者规定在作出裁判后的2~3年内提出;对被判决人有利的申诉,时间还可规定得长一些,允许在作出裁判后3~5年内提出,并且可以有例外的规定,即列举不受时限限制的情况,允许过期申诉。总之,只有在刑事申诉中规定合理的申诉时效和次数限制,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诉累,维护司法的尊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申诉相关文章
  • 浅议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本文从回避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价值入手,首先对回避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进行评析,重点是对回避主体和回避理由的评析,指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县官制度的建议:一、回避制度的价值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
    2023-06-11
    149人看过
  •  不服刑事判决提起诉讼的次数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若不服刑事判决,可以提出一次抗诉;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不服刑事判决,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提 出 抗 诉 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
    2023-09-07
    428人看过
  • 民事诉讼的再审申请是否有次数限制
    一、民事诉讼的再审申请是否有次数限制1.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次数有限制,只能申请一次再审。2.对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辩。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民事诉讼再审情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2023-04-26
    282人看过
  •  申诉刑事案件次数上限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存在以下限制:同一刑事案件只能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一次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都被驳回的刑事案件,若申诉人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或复查被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存在以下限制:同一刑事案件只能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一次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都被驳回的刑事案件,若申诉人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或复查被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刑事案申诉次数限制是什么?刑事案申诉次数限制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该判决、裁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
    2023-08-30
    309人看过
  • 刑事传唤的次数限制是多少?
    刑事传唤不限次数。法律对刑事传唤的次数是没有要求的,但对刑事传唤的时间作出了要求,一般是不能持续超过十二小时,且不能连续传唤。传唤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经常用到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一般是针对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措施。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有一定的要求,不能违法传唤。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刑事传唤需要传唤证吗?刑事传唤可以不需要传唤证。根据法律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
    2023-07-06
    432人看过
  • 减刑限制次数吗
    一、减刑限制次数吗减刑次数是没有限定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二)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三)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二、限制减刑类罪犯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2023-04-22
    417人看过
  • 浅议刑事申诉提前介入
    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一般是指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将工作前置到侦查环节,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和证据的收集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种工作方式。近期,为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涉检信访等问题的发生,提前介入也开始成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的一种工作方式。笔者试就这一工作方式的运用略陈管见。一、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内涵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具体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另外还有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于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至少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过程较漫长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申诉
    2023-06-11
    242人看过
  • 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有次数限制?
    只可以复议一次;依据行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如果对复议不服,不能再复议,但是可以提起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复议的行为会被受理吗?一般不会被受理,只能够申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
    2023-07-05
    230人看过
  • 复议需要限制次数吗?
    只能复议一次,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何提出行政复议途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实际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7-07
    60人看过
  • 浅议管制刑
    一、管制刑的概况抗战时期,各解放区确定的“管束”,即具有管制的雏形。如《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第18条即把管束规定为主刑之一,刑期一年以下,一日以上。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但应服公役。1除此之外,各地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刑罚方法。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创立了许多监外执行制度,如回村执行、保外服役等。2管制刑地位的确立,是在1950年10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的报告》提出:“一般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的下级党务人员,虽不逮捕惩罚,但亦须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并进行一定时期的管制。”3这时的管制开始与其它刑罚方法如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排列在一起成为新中国刑罚方法之一。由于诸多方面的社会原因,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间里,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直到颁布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管制刑才作为主刑之一确定下来。97刑法在第38条至41条对管制的期限、执行机关、内容、解除等分别作了
    2023-06-11
    185人看过
  • 浅议我国刑法缓刑制度和建议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定义和特征(一)我国刑法中缓刑的定义刑法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
    2023-06-11
    204人看过
  •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之后,就不再追诉了:1、法定最高刑是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是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过20年的,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诉的,这种情况,还是可以继续追诉的。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依据我《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依据法定最高的判罚而定,例如最高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
    2023-07-03
    218人看过
  •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
    1、再审申请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均裁定驳回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的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3-04-22
    114人看过
  • 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吗?
    律师会见的次数不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没有限制。一般在会见时就需要准备好委托书,以及还有律师事务公函;同时还有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等,只有获得执法人员的同意才可以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
    2023-06-17
    20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三项材料:第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的申诉书;第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更多>

    #刑事申诉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诉的次数有限制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30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刑事案件中诉讼次数怎么限制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26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申诉有以下限制:1、申诉人一般只能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诉同一刑事案件一次;2、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讼的,没有新的充分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并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 刑事诉讼管辖移送次数有数量上的限制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刑事诉讼法根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这表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被告人数个犯罪或同一犯罪不同情节分散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区内,哪个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诉,一般应当由其审判,此即优先管辖,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重新申请伤情鉴定有时间和次数限制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
      就是在法院的办理中,鉴定结果已出来,法院而不开庭,而又重新鉴定,如果这样的话那就不要开庭了,就这样永无休止的鉴定下去的意思!1
    • 延期举证的次数和时间限制是多久?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8-05
      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能次数过多,一般不应超过两次。至于延期举证后的举证期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能多于初始的举证期限; 2、不能产生迟延诉讼的效果。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