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8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徐州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0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2010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三)2010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35%。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办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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