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详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10:38 147 人看过

在经适房的申请审核中,住保办曾经接到举报,一些家庭为了申请经适房而假离婚。有房的家庭企图将其中一方变成无房户,申请经适房;无房的家庭希望离婚后,两人分别各申请一套经适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曾经离婚者如果申请保障房或限价房,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除了假离婚,也有人准备这样钻空子:把现有的房子赠送亲朋好友,或卖掉,将自己从有房户变成无房户后,再去申请保障房或限价房。但此次出台的政策中明文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另外,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这样一来,将房子赠送亲朋好友或出售后,并不能让申请家庭变得更穷、更容易申请到保障房或限价房。还有一些申请家庭,目前有房住但没在自己名下,自称是租的或借的。对于这种家庭,新《通知》规定,申请家庭租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在户口上做文章也是一些家庭想钻空子的招数之一,如把夫妻一方的户口迁出来,变为无房户。

新《通知》规定,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障房和限价房申请审核的7个方面细节进行了规定。

细节1

已有住房净值按基准价格确定

保障房和限价房的申请办法中规定,家庭汽车、房产、存款等收入将计入家庭总收入中。对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的净值,《通知》规定,将按市地税部门发布的同地段北京市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基准价格确定,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市住房保障网还列出了各地区的基准价格,其中最贵的典型地区位于建国门、东单地区为每平方米9361元;安定门外地区为每平方米6882元;郊区县则大都在每平方米2000元。相对于市场价来说,这个标准估值是比较低的。

细节2

汽车价值按折旧计算

对于汽车的净值如何确定,此次出台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汽车净值可参考汽车市场发布的二手车辆成交价格或通过汽车重置价格及使用年限折旧确定,或由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汽车价格=同型号新车当前销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其中,对于使用年限的计算将得出该车的保值率,用于计算该车折旧程度。

细节3

京外住房不计入申请面积

对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外地住房,市住保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通知中明确,家庭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将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不过,自有产权的住房要核定房产净值,计入家庭资产中,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细节4

独生子女外地父母可共同申请

在现实中,不少申请家庭是外地留京的大学生,又是独生子女,希望将来能把父母接到身边,申请大一点的房子,但父母的户口又是外地的,对于这种情况,新政策规定,申请家庭成员的父母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而且没有其他子女,可以随在京的子女共同申请北京经适房或限价房,但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细节5

审核公示时间缩短

此次下发的《通知》,还缩短了保障房和限价房的公示的时间,加快审核速度。今后,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将缩短为各5天。廉租房初审公示期限缩短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细节6

轮候家庭拆迁可优先配售

对于已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如果在轮候期间原住房被拆迁,经区县建委(房管局)认定,资产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配售经适房、限价房或配租廉租房。同时,原住房已拆迁,而且尚未落实房源的家庭,如果已经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也可以优先配售配租。另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第四年区县可优先为其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但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细节7

一次性收入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有一些去年退休的老同志反映,退休后,会把多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出来,但如果把这笔钱算入年收入中,就超标了,但实际平时的月收入并不高,是符合申请标准的。对此,新《通知》明确,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将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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