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8日,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因工受伤入院后服毒身亡的女职工黎会萍之死为非因公死亡,不能享受工伤死亡待遇。
因工伤住院神秘中毒死亡
2002年7月16日,39岁的黎会萍经他人介绍受聘于广西贺州某幼儿园从事厨房炊事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21日上午,黎会萍在开启煲汤水的高压锅时,不慎被溅出的汤水烫伤。幼儿园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30日治疗终结。2003年7月1日早上6时,黎会萍突然在医院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可排除他人强制灌服的情况,认为黎会萍死亡无犯罪事实存在,并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黎会萍死后,其丈夫白某因其死亡的赔偿问题多次与幼儿园协商,因意见分歧过大未达成协议。白某于2003年7月29日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作出裁决,认定黎会萍2003年6月21日烫伤属工伤,于同年7月1日早上3时中毒死亡,不属于因工伤亡,但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裁定幼儿园承担黎会萍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工伤津贴;给付黎会萍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638.40元及和小孩抚养救济费每月98.67元至小孩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幼儿园不服上述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黎会萍的法定继承人白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要求原告给付黎会萍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小孩抚养救济费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是有依据的,幼儿园理应执行。同时诉称:对死者黎会萍应认定为因工死亡,而不是非因工死亡。黎会萍从6月21日入院医疗期间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无犯罪事实存在不予立案,但对死因未作出具体认定,也就是说不能认定黎会萍是否自杀。
双方各执一词一审作出判决
2003年11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仍是黎会萍是否属于因工死亡?幼儿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会萍受聘于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与黎会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黎会萍于2003年6月21日在工作中被烫伤,属于工伤,其在住院治疗期间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幼儿园已支付2341.50元,应在给付的款项中扣除。黎会萍于同年7月1日早上死亡,经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其烫伤在其死亡前已治痊愈。公安机关认定黎会萍系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可排除他人强制灌服的情况。据此,黎会萍的死亡与其因工烫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黎会萍是系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可排除他人强制灌服的情况,据此亦不能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幼儿园给付黎会萍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工伤津贴共计2517.70元。扣除已支付的,实际尚应给付176.2元,驳回白某等人的反诉请求。
工亡赔偿分责吗
工伤死亡作为工伤中的一种情况,其认定应当以工伤作为参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被视为工伤进行处理: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视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之内,参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伤害,视为工伤。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履责而受到意外伤害,视为工伤。
4.职业疾病。
5.因公外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视为工伤,超过时间可视为死亡的,视为工伤死亡。
6.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过错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工伤的,视为工伤。
以上,工伤而导致出现死亡的,则为工伤死亡,简称工亡,单位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第15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也将被视为工伤,同样,因此而死亡的,将责任的承担方为单位。
1.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2.抢险救灾或者是在维护国家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等活动中受伤害,视同工伤。
3.职工曾经服过军役,且因公或者因战受到伤害,取得伤残的,在用人单位劳动中因旧伤复发,视同工伤。
但是第16条中对于不可以视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有明确规定:
1.劳动者故意犯罪,不可视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
2.劳动在醉酒或吸毒进行劳动而受伤,不可视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
3.劳动的行为被认定为自残或自杀行为的,在劳动期间因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可视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为工伤或者因为工伤而死亡(工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可以进行一次性的工伤死亡补助金的领取,如果有进行供养的,按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进行衡量。
1.丧葬补助金:补助六个月,具体补助金按照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其职工生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供养亲属必须是在其生前是依赖其的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当亲属没有劳动能力需要供养的亲属。一般的标准为,与工亡者为配偶的,每月予以40%的补助,其他的亲属应当予以每人每月的30%,如果需要供养的人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的,每人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特别注意的是,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其生前的工资。
3.如果是通过的一次性的工伤死亡的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这点是根据当地经济,工资标准等进行调整的,由省,市进行规定。
因此,可以发现,国家对于工伤死亡的责任认定是有一定规定的。出现问题的时候,建议询问相关的社保机构或者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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