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称丙方):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迁补
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经宁拆许字[20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区地块,委托,实施项目的房屋拆迁。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坐落于,
为所有(详见附件1),由承租使用(详见附件2)。
第三条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由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元。
第四条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乙方应得(大写)元,
(小写)元;丙方应得(大写)元,
(小写)元。
第五条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元;
2、过渡补助费元;
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起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元;
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元;
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元;
6、空调拆装补助费元;
7、宽带网拆装补助费元;
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元;
9、电增容补助费元;
10、其他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
第六条甲方应当支付以下赔偿费用:
1、拆迁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元;
2、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元;
3、拆迁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元;
4、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元;
5、其他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
第七条方同意于年月日时,将被拆迁房屋腾
空,交由甲方拆除。
第八条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坐落于,建筑面积为m2,交
付日期为年月日的房屋(以下简称调换房屋,详见附件4),实行产
权调换。乙方与丙方的原有租赁关系将(填保持或者解除),
具体事宜另行协议。
甲方保证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并承诺协助方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方选择的过渡方式为,过渡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协议各方同意所调换房屋的价款为:
(大写)元,(小写)元。
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向方付清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款(大写):元,
(小写)元。
如方逾期未付清差价款,应当以应付差价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
按照每日%向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应书面通知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地点。双方届时对调换房
屋进行验收并签订交接单,即视为完成交付。
如方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日内仍不到场进行验收的,应按调
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乘元/m2·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并自
行承担调换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方逾期交付调换房屋的,应当承担以下第1项和项违约责任:
1、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2、经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再每日加付调换房屋总价
款的%的赔偿金;
3、经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方有权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则甲方除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须全额退还方已交之差价款,并按调换房屋总价款的%,向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调换房屋的面积如与本协议的记载有误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于调换房屋交付后日内交丙方进住。
第十三条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照公历计算。约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公休假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的记载,或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的其他记载为准。
第十五条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列作附件5)。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以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
附件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政(复印件)粘贴处:
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为;用途为。
2、该房屋属于下列第项类型的房屋;
(1)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3)协议租金的私有住宅;
(4)因国家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住宅;
(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6)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7)协议租金的私有非住宅;
(8)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9)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10)。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其中:住宅㎡,非住宅㎡(营业用房㎡,含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及以上㎡、地下室㎡;非营业用房㎡)。
其他㎡
土地使用权证(或)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4、该房屋附属设施有:电话部,有线电视户,空调台,管道煤气户,宽带网端口,太阳能热水台,电增容千瓦,其他。
5、房屋装饰、装修情况:
附件2房屋租赁协议
附件3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附件4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1、坐落111111。
2、结构1111;用途111111;层次111111/、/总·层。
3、总计建筑面积11㎡
其中住宅11㎡,非住宅11㎡
4、该房屋为11㎡房(请填期、现),朝向。
5、附套型平面图
附件5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11111乙方(签章):111
法定代表人:1111法定代表人:1111
通讯地址:11111通讯地址:11111
邮政编码:11111邮政编码:11111
联系电话:11111联系电话:11111
委托代理人:11111
委托代理人(拆迁实施单位):通讯地址:11111
(签章):11111邮政编码:11111
法定代表人:1111联系电话:11111
通讯地址:11111
邮政编码:11111丙方(签章):11111
经办人:11111法定代表人:11111
联系电话:11111通讯地址:11111
邮政编码:11111
联系电话:11111
委托代理人:1111
通讯地址:11111
邮政编码:11111
联系电话:11111
签约日期年月日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税服务指南
(产权调换)
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及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将个人办理拆迁安置契税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担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房屋,其房屋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额地部分可享受契税减免(如以下其他人名进行产权调换的,则不享受有关契税减免)。
二、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房产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后,正式发产权证之前。
三、纳税申报需携带材料:
1、经市拆迁办备案盖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登记机关开具的契税联系单;
3、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地点:
1、华侨路35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楼契税征收服务厅,
服务电话:84705266;
2、北京西路2-1号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征收大厅,
服务电话:83318776。
3、龙蟠路218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中央门分中心六楼契税征收服务厅,服务电话:85532957
凡涉及到拆迁安置办理契税方面的政策及经营业务,欢迎纳税人与我所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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