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广播电视台;2)广播电视台开办主体发生变更;3)经当地政府同意终止广播电视台运作。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
台标创意说明需写明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的批准文件
说明设立、变更播出机构的筹备方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加具初审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加具初审意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级**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中央的**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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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哪些权利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81、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