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17:04 28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国家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在业务上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导。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选任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任。

第五条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技术安全或劳动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均可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聘为劳动保护监察员。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选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选任的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任务,其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监察员相同。

第六条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从企业选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所在单位会商提名,报市劳动局考核任命,并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劳动保护监察员的免职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做的标志。

对劳动保护监察员进行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给予行政处分,应征得提名和任命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职权:

㈠对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验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的,予以纠正。

㈢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㈣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作出结论。

㈤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根据《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执行经济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㈥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严重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规定改善的限期,对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㈦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劳动保护监察员应监督、指导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并与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

第九条劳动保护监察员的职权:

㈠在执行任务时,可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㈡发现企业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劳动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停止作业。

第十条劳动保护监察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5年9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保护女工的利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过去,我市一些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办法,对保护广大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作用。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实行承包责任制、计件工资制度后,女工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的工作。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二、各单位招收职工,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三、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四、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帮助她们解决哺乳问题。五、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
    2023-06-09
    396人看过
  • 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京政发[1988]37号第一条为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护法规),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均依照本办法处罚。第三条对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为的处罚,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分级执行。市劳动局实行劳动保护监察的重点企业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10人以上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的处罚,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其它的处罚,均由、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进行。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执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经设计审批或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的,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下的罚款。(三)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外包扩散给没有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处以500元至10
    2023-06-09
    351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2023-06-09
    217人看过
  •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部门监察大队电话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部门监察大队电话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63044923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交道口南大街27号64041222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西直门南小街20号66180004崇文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都市街南七楼东侧67074638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宣武区自新路24号83529394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东直门外霄云路34号64678220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北四环中路275号82373060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丰台镇东安街3条1号63812595石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杨庄西口68878442门头沟区劳动监察大队新桥南大街13号69831534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良乡西路5号89367054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运河大街9号81537029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石园西路89445756昌平区劳动监察大队政府街1号69744520延庆县劳动监察大队高塔街80号69101155怀柔区劳动监察大队迎宾中路2
    2023-06-09
    1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法发字[1993]477号第一条为了具体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和《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行政复议是市、区、县劳动局的重要行政职权。市、区、县劳动局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和《若干规定》。《复议条例》和《若干规定》不具体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一)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各种证书,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四)认为没有按照
    2023-04-22
    15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销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销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系指:各种材质的安全帽等头­防护用品;各种防尘或防毒口罩、面具、面罩等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劳动护目镜、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防尘沙护目镜等眼面部防护用品;各种耳塞、耳罩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防静电、防酸、防碱、防尘、防菌、防油、防辐射、防水、防寒、防磨刺、防绞碾和阻燃等特种防护
    2023-06-09
    322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失效]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合理解决农民转为工人(以下简称农转工)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农转工的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农转工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均不含在校学生)从事农副业生产劳动、身体健康的人员。二、农转工的工作安排(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农转工人员,由用地单位负责安排工作。用地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到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用地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安排不了的,可请其他单位协助安置。需要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应纳入市劳动局下达的招工计划,由社、队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查办理。农转工人员,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凡已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得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二)各安置单位
    2023-04-22
    320人看过
  • 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发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第四条劳动监察实行专、兼职结合的劳动监察员制度。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
    2023-06-09
    306人看过
  • 北京劳动监察部门是做什么的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责任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2023-05-29
    198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椐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失效]
    为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国营企业职工退体基金统筹,是指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各项费目(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统筹比例),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向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统筹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企业应支付的列入统筹项目的职工退休基金数额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退休、退职职工。二、凡本市所属国营企业和中央直属在京的国营企业均纳入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以下简称统筹范围)。全国统一核算或跨省市核算的中央直属在京企业是否列入本市统筹范围,由中央各在京企业主管部决定。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全部固定职工和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实行与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退职办法的其他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临
    2023-04-22
    2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国家监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内企业及有生产劳动的事业单位和部门应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权。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第四条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锅炉安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并可视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性劳动保护检测、检验组织,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服务,或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监督。第五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二)对企业劳动安全进行考核和评价;(三)监督企业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及实施预防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四)对特种(危险)设备进行安全
    2023-06-10
    130人看过
  • 北京市建立外埠劳务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实现外省市农村劳动力向本市有序流动,依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基地,是指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的外埠县(市)级地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劳动力输出地区。第四条北京市劳动局是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劳务基地的管理应坚持统一标准,平等竞争,择优认定,分散管理,就近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劳务基地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且能对劳动力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二)有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的规章制度;(三)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能够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对需输出人员进行职业技能
    2023-06-10
    361人看过
  • 2021年北京市劳动法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
    2023-07-16
    29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八条是怎样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动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发挥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作用。
    • 《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 1、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5、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违反国家规定廷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7、克扣或者拖欠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
    • 新劳动监察条例是怎么保护劳动者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二)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过2年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