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机构能否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9:42:19 443 人看过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不经仲裁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既约定诉讼的情况下,一般都不可以进行行政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安全的审理过程中,一般首先是需要进行调解解决的,只要在调解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进行诉讼来解决相关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方法方式来进行侵权事件的处理,具体的按照到司法机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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