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53:24 4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

(1999年9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精神,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律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常驻律师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律师是指经司法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连续在华九十日以上、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业务活动的外国律师。

第四条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必须进行登记。

第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工作。

第六条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需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下一年度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中文,一式两份);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证明文件(中英文原件);

(三)申请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保证书(中文原件)。

第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自办完工商登记手续三十日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办理常驻律师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事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代表证;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出具的该常驻代表品行良好的证明文件(中英文原件);

(四)该常驻代表简历;

(五)该常驻代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保证书(中文原件)。

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变更或增设常驻代表的需于办完批准和登记手续三十日内持代表证前往全国律协进行登记。

第九条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登记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提请司法部予以撤销代表资格,或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1992ぉ价费字618号司法部: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ぉ282号ぉ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一、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二、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商定。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1992年12月5日
    2023-04-24
    483人看过
  • 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第三条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不得开展本规定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它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第四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国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在本规定范围内从事的业务活动,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第六条根据互惠原则,如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则该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可
    2023-04-24
    315人看过
  •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1992)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我部决定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始进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为此,司法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和海南省为首批试点城市(地区ぉ。为搞好此项试点工作,明确审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现将《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为搞好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国律师的管理职能,明确审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ぉ,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外国律师事
    2023-04-24
    384人看过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1.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6号发布2.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管理,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专用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定机关是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的意思相同或发音相同。第
    2023-04-24
    428人看过
  •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4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关联法规: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第八条合作律
    2023-04-24
    161人看过
  •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发布2.自2004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合伙人第四章内部管理第五章解散清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23-04-24
    136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常州律师事务所常州律师费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31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8
      你好,yao shi s qian q an shi s zhong q an。
    • 离婚案件外国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行,可以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6
      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委托外国律师吗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往往无助于
    •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是多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律师代理费用按照山东省XX收费标准计算,具体收费可以和律师协商。
    • 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事务所怎么收费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8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