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女开销难以控制,有时候会因为钱不够用而进行借款,很多时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说男方无力承担债务,那么女方是否应该承担,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钱用哪去了,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关于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说白了就是如果同居双方中一起借钱用于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产投入,比如借钱给房租,购置家具,购买运营车辆等,这些债务即使不是双方一起借款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那么就不用承担起债务。
现实中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王某和李某均在二龙山农场场部居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王某向邻居赵某借款3万元,称用于承包土地,并出具了欠条。3月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年底,赵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认为,其与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王某在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李某没有偿还义务,李某也不知道王某向赵某借钱的事实。
上述的例子是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李某是有责任承担的,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无论是怎么样的例子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如果涉及大额债务,建议各方当事人最好可以找个同居债务专业的律师下,必要时通过诉讼来解决。
一、精神病人卖房有法律效力吗?
小案例: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律师解析: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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