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样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3 10:02:12 178 人看过

出现相邻关系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处理。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相邻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二、关于相邻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如下: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遵守约定,负有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相邻方应当容忍,一般不应要求不动产权利人给付费用。

相邻方违反相邻关系造成对方损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依据约定进行救济

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管理规约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双方的争议。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相邻纠纷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

(二)强制拆除

对于相邻方建设的妨害对方权利行使,对方提出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准许,对妨害相邻关系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三)适当补偿

在相邻一方给相邻另一方的不动产权利行使提供方便,对自己的权利行使造成妨害的,提供方便的一方可以请求予以适当补偿。对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造成妨害的对方予以适当补偿。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利用相邻方的不动产,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的,既包括已经利用对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本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邻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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