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海洋工程环评价文件须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3)海洋工程环评价报告书编制必须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使用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应该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必须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4)取得军队选址意见。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址:http://www.zhwsbs.gov.cn/)以个人或单位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网上核准通过后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或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79号)。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网上申请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网上系统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人根据网上系统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承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承办单位出具《关于核准XXX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海洋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及技术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关于核准XXX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海洋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475号令)(2017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2017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475号令)(2017年)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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