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美云故意伤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54 296 人看过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美云,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巴东县溪丘湾乡白湾村3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继问,男,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美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美云及其辩护人贾继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美云在家与同组村民谭明柱因琐事发生纠纷,刘美云持铁棍殴打谭明柱,致使谭明柱左第八肋骨和左手第五掌指关节骨折,谭明柱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刘美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谭明柱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刘美云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的损失也愿意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美云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刘美云与被害人谭明柱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刘美云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谭文虎、谭文新、贾蓉治的证言;3、被害人谭明柱的陈述;4、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字(2008)第171号法医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被告人刘美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美云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纠纷中持铁棍将他人致伤,且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美云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美云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美云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谭明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完全履行,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美云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刘美云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的损失也愿意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美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刘美云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美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O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田文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22: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被人撞了怎么告他故意伤害?
    被人撞了需要通过向公安报案方式来告他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被故意伤害后应该先向公安报案,然后做法医鉴,构成轻伤及以上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一、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
    2023-06-27
    117人看过
  • 被告人刘于高犯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于高(曾用名:刘高),男,生于1974年1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525197401033751,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本县小厂乡马驴村5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0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于高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于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于高在本县小厂乡场上赵昌奎饭店内,采取掐颈掐手、板凳砸人的手段,欲抢劫赵文兵现金1185元,被群众强行制止而未能得逞
    2023-06-11
    153人看过
  • 刘政全故意杀人、放火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6)一中刑初字第10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被告人刘政全,男,二十九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平谷县乐政务乡杨家会村农民,住该村。因故意杀人、放火于-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被羁押,同年三月五日被逮梳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龚华秀,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政全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徐传玲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政全及其辩护人龚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政全因共妻张春伶患精神病,即起意杀妻,遂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许,在其岳父张希佑家,将汽油泼在屋内引燃,将其妻张
    2023-06-11
    148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赔偿
    在故意伤害相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赔偿的,应当对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案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
    2023-07-29
    77人看过
  • 李锋、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晓超,又名司超,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荥阳市王村镇司村111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锋,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18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小龙,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20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8日
    2023-06-11
    118人看过
  • 故意伤害加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有两种加重情节:1、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
    2023-03-04
    273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 被告人刘某某等二人抢夺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016号。2007年4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0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圳上镇永龙村第一村民小组008号。因本案于200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8]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2日凌晨1
    2023-06-11
    209人看过
  • 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
    2023-03-20
    124人看过
  • 故意伤害被害人代理词
    书写故意伤害被害人代理词的模版如下: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刘?委托,由我担任本案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通过详细的阅卷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刑事部分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看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2011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发时因言语不合,从室内取出长刀伤害受害人,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从发生至今,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不自我反醒,对原告人的治疗和各种损失置若罔闻,还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面对原告人的伤害,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这样的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二、民事部分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损害了原告人的身心健康,给原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
    2023-03-15
    424人看过
  • 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兵,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田庄村1组1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刘亚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刘亚兵伙同陈勇、朱开钰(均另案处理)骑一台红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从邵阳市窜至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6组罗学成家,趁罗学成家无人看守之际,由朱开钰望风,将罗学成家的2只山羊宰杀后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两只山羊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
    2023-06-11
    404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害一方同意不告是否还用判刑
    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处。一、持刀故意伤害轻微伤量刑标准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量刑是判刑吗量刑不等同于判刑,量刑是指犯罪嫌疑人判刑的考量,是指判处什么刑罚、判刑的期限、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三、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
    2023-04-04
    353人看过
  • 故意伤害轻伤案被告逮捕后多长时间开庭
    逮捕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因此,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说不准了,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故意伤害致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023-03-04
    33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刘经县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5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表叔被告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什么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6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
    •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刘某被告人是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认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
      打伤赶来执勤的民警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7月3日在确山县某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后来与他人发生冲突。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后,刘某用拳头殴打民警杨某,并咬伤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巡防队员面部。事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
    • 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属于公诉还是自诉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9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诉案件,但如果仅致使受害人轻微伤的,则属于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