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美云,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巴东县溪丘湾乡白湾村3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继问,男,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美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美云及其辩护人贾继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美云在家与同组村民谭明柱因琐事发生纠纷,刘美云持铁棍殴打谭明柱,致使谭明柱左第八肋骨和左手第五掌指关节骨折,谭明柱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刘美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谭明柱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刘美云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的损失也愿意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美云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刘美云与被害人谭明柱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刘美云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谭文虎、谭文新、贾蓉治的证言;3、被害人谭明柱的陈述;4、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字(2008)第171号法医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被告人刘美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美云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纠纷中持铁棍将他人致伤,且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美云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美云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美云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谭明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完全履行,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美云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刘美云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的损失也愿意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美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刘美云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美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O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田文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刘三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228人看过
-
被告人罗黑古、李建康故意伤害一案
177人看过
-
刘步崇故意杀人案
225人看过
-
被告人宋治国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432人看过
-
刘云峰诈骗案
77人看过
-
唐兰芝诉杨绍成、刘桂芬故意伤害一案
380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刘经县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表叔被告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什么呢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6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
-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刘某被告人是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认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打伤赶来执勤的民警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7月3日在确山县某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后来与他人发生冲突。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后,刘某用拳头殴打民警杨某,并咬伤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巡防队员面部。事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
-
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属于公诉还是自诉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9故意伤害案件是公诉案件,但如果仅致使受害人轻微伤的,则属于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