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能受理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03:40:15 135 人看过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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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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