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恢复18年来,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8年前的40倍,而全国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人数比1997年目前减少了22%。有关方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与承担的化解劳动纠纷的职能不相协调的矛盾必须加以解决。
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22.6万件,比上年增长22.8%。这一数字是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时的40倍。
与此同时,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所削弱。目前全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单独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只占65%,多数县和县级市的争议仲裁机构与监察、信访等部门合一,有的地区甚至取消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职能。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数量也在萎缩,且很不稳定。全国现仅有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0.7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2%;仲裁员队伍中大学本科以上的占总数的28%,法律专业毕业的仅占15%。北京、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仲裁员年均办案100件以上,北京、江苏、广东等部分地区达到200件以上,已经严重超负荷办案。这些专职仲裁员大多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人员,还会经常受内部轮岗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因仲裁员轮岗、交流、退休等原因造成的人员变更达到50%以上,有不少人员是进入业务熟悉期不久就开始轮岗。
有关人士呼吁,为了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必须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建设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改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匆忙应付的被动局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需要,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日前,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谈到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时强调,实现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建立专门的办案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案场所,是增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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