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新城六号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20:30:43 36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A4纸,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规划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三项图纸必须具备规划审批章,复印件1比1大小,土方预算需提交原件,且说明总土方处置量、回填处置量及排放量,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并标注名称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情况说明包括排放量、排放地点、运输路线的具体说明

委托书提交原件,身份证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①运输路线须确定②排放地点—由排放单位按规定自行安排场地③保洁方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修正)(2011年)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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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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