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拆迁安置人居住权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02:10:13 107 人看过

一、设立居住权的,要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除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外不得出租。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安置房居住权的时间要看当事人约定或居住权人的死亡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可以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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