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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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方式鉴定的标准及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以上列举的行业均含股份合作制和民办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须通过审核以下五方面内容后作出鉴定:
(一)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帐簿为必设。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三)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误。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计税工资、捐赠等纳税调整项目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二、鉴定方法及程序
(一)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列“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将审核结果逐项填入附表中的“审核结果栏”。
1、对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没有建立帐簿或虽有帐簿,但设置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填“不合格”。
2、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总额的,填“不合格”。
3、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成本开支超范围,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不进行纳税项目调整等,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不合格”。
4、对纳税人财务报表的编报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和保存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不按规定结帐,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帐表、帐实不相符,日常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合格”。
5、对纳税申报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的填“不合格”。
根据填表结果,可将所鉴定企业分为甲、乙两类,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栏第1~5项有一项不合格者为乙类企业,即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5项全部合格者为甲类企业,即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填写“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局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加盖公章。鉴定表一式三份,区县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三、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两个月内鉴定完毕。
四、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甲类企业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乙类企业,改用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二)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乙类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甲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甲类企业。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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