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自然人或是法人以质押等方式向税务机关做了保证,确定自己以担保的方式会缴纳税金等,不会有偷税或漏税、避税等等情况。纳税担保期间的过程可能是会比较长,有些人会担心产生滞纳金。那么,纳税担保期间需要计算滞纳金吗?
纳税担保期间需要计算滞纳金吗?需要。
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由此可见,纳税担保范围不仅包括税款、滞纳金,还包括其他一些必要的相关费用和支出。纳税人在提供纳税担保的时候,要将税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和支出都要包含进去。
担保缴纳期限
担保期限与纳税人选择的担保方式无关,但是与纳税人纳税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缴款期限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中,一般在三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提供纳税担保。一是责成纳税人对纳税期限未到的税款提供纳税担保。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对欠缴税款、滞纳金提供担保。《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三是对争议未缴清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三类不同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期限也不相同:
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责成纳税人对纳税期限未到的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的,其担保税款的缴纳期限不得超过该税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如2015年12月7日,税务机关依法责成纳税人对2015年12月份的应缴纳营业税款提供纳税担保,其担保的税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1月15日(不考虑法定延期)。
对于纳税人因法律行为对欠缴税款、滞纳金提供纳税担保的,以及争议未缴清税款提供担保的,其担保的税款缴纳期限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依据纳税人法律行为的时限来确定。纳税人出境担保,以纳税人预期的入境日期缴纳期限。争议未缴税款担保,以纳税人预期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120日(按复议申请60日和复议决定60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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