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的报销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0 03:52:57 254 人看过

本题是一道关于常规检查和备查项目的选择题。常规检查包括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备查项目包括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根据个人需求和身体状况,可以选择进行常规检查或备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包括:

-产检:在孕期进行的定期检查,包括产前检查和产后检查。

-尿常规:检测尿液中的常见指标和异常情况,如尿蛋白、尿糖、尿胆原、尿酸等。

-血常规:检测血液中的常见指标和异常情况,如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等。

-血型:检测血液中的血型,通常与输血有关。

-血糖:检测血液中的葡萄糖浓度,是评估糖尿病控制情况的重要指标。

-肝功能:检测肝脏的代谢和功能,包括血清转氨酶水平、血清胆红素水平等。

-肾功能:检测肾脏的代谢和功能,包括尿素氮、尿酸等指标。

-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是否感染了乙肝病毒。

-HIV筛查:检测是否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B超:检测胎儿在子宫内的生长情况和发育情况。

-胎心监测:通过听取胎儿的心跳来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

-心电图:检测心脏的电活动,可以评估心脏的健康状况。

2、备查项目:

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孕期生育险报销注意事项

孕期生育险报销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在孕期、分娩、产后等生育过程中,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孕妇或其家属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容易忽视孕期生育险报销注意事项,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在此,我们通过法律分析,提醒广大孕妇及家属,务必遵守孕期生育险报销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生育保险报销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期限为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之日起至生育保险终止之日止。因此,孕妇在孕期生育时,应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以免错过报销期限。

其次,关于生育保险报销医疗费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分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产后医疗费用等。而一些孕妇可能认为,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这是错误的。实际上,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费用也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建议孕妇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再次,关于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金额按照分娩医疗费用的90%和产前检查费用的80%计算。一些孕妇可能认为,产前检查费用不应计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这也是错误的。实际上,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建议孕妇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最后,关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包括:向社保部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公示等环节。一些孕妇可能认为,报销流程复杂,需要准备相关材料,这是错误的。实际上,报销流程应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并且一般情况下,孕妇及家属无需准备额外材料。

总之,孕期生育险报销注意事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报销期限、报销医疗费用范围、报销金额和报销流程等。为确保孕妇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建议孕妇在孕期生育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遵守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规定。如遇到问题,可咨询社保部门,或寻求法律帮助。

孕期生育险报销注意事项,对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孕妇及家属来说非常重要。了解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以让孕妇及家属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保部门也提醒广大孕妇及家属,务必遵守孕期生育险报销相关规定,以免错过报销期限和无法获得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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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7日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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