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代位权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1:04:16 290 人看过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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