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20名自愿申领《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第一批《债权凭证》,标志着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这是北京市法院在历时三个月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改革创新,是对解决“执行难”新途径的有益探索。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经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权利凭证。在二中院执行庭,记者了解到,《债权凭证》正本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副本经法院登记后由裁决组负责管理并存档。《债权凭证》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一般不适应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执行案件。
北京市高级法院执行庭田庭长介绍,从全市法院现有的未能结案情况看,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按照现行规定,此类案件符合中止条件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实施《债权凭证》制度,一方面可使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实现债权握有法律上的凭证,使其债权得到长久的承认和保护,并且一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即可随时以《债权凭证》为依据申请执行;同时使被执行人不能一劳永逸地、永远地逃避债务,给其造成“欠债必还,否则一辈子负责”的强烈的心理震慑,有利于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债权人利益,限制滥用《债权凭证》结案,二中院制订了《关于在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在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文件。
据悉,《债权凭证》制度在浙江、上海等地也已开始实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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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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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办法的介绍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0《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1〕8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6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应由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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