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有第三人吗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可以有第三人的存在。“担保物权人及其它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明确的是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被申请人一般是提供物权担保的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债务人,当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人,此外若担保财产确系第三人实际占有,第三人也可为被申请人。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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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书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6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