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环保行政部门的监测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1、凡在上海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均为监督监测对象。
2、污染源监督监测的形式为常规性监测和突击性抽查。
3、常规性监督监测频率为:
废水,重点排放单位和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每年监测4次,一般排放单位每年监测1~2次;
废气,炉、窑、灶废气每年监测1次,蒸发量大于、等于4吨/小时的锅炉废气每年监测2次,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年检制度,每年1次;
噪声,固定噪声源每年2次。
4、突击性抽查监测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以及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而不定期进行。
5、监测程序
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测单位环保人员核对、签字;
常规性监督监测自现场取样后的10天内(工作日,下同)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并按标准开具监测费用缴款通知单,一并送被监测单位,监测报告同时报有关环境监理部门。
突击性抽查监测自现场抽查结束后的10天内,由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报告,并报同级环保局。
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保执法检查的突击性抽查,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抽查次日完成分析和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除外),并报同级环保局。
(二)排污申报的复核监测
1、对国家级、市级、区(县)级重点污染单位,以及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均实施复核监测。
对全市发电厂锅炉的复核监测与年检一并实施。
2、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环境复核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和监测日期应在实施监测前5天通知被监测单位;
被监测单位应仔细了解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实施期间保证生产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做好现场工作;监测人员在实施监测的同时,查看生产记录和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监测单位环保人员或工作人员签字;
现场监测结束后的10天内,环境监测机构向被监测单位提交报告,并抄报同级环保局。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
1、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环境影响后评估监测
(1)委托人必须是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2)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10天内完成该评价项目的有关资料查阅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后的7天内提出监测方案,送委托方;
签订监测委托协议书;
实施监测,编写报告书交委托方。
2、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1)污染治理竣工验收监测包括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2)监测程序
申请人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还应提交《三同时审核通知书》和《试生产审查通知单》;
申请人填写《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申请后,10天内赴现场踏勘;踏勘后7天内,提交监测方案;
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验收协议书》;
现场监测后20天内完成监测验收报告,分送审批项目的环保局和申请单位。
(四)机动车尾气检测
机动车尾气检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实施。
1、检测对象是本市生产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本市在用、维修机动车(含进口车辆)。
2、检测程序
(1)在用机动车路检,由交警在预定路段随机拦截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环境监测人员进行车牌、车型登记和尾气排放指标检测;
(2)机动车抽检,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出厂新车和用车大户保有车辆实施尾气抽检,结果报市环保局。
(五)环保产品的环保指标检测
1、市环境监测中心可接受生产厂的委托,对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治理设备和节能净化等环保产品进行环保指标检测。
2、检测程序
市环境监测中心接到市环保局的《环保产品检测通知单》或委托单位产品检测申请后,向委托单位提供《环保产品检测方案表》;
委托单位填写《环保产品检测方案表》;
签订检测委托协议书;
实施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
1、有毒有害化学物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爆炸而污染环境、威胁市民安全和健康的化学事故,本市各环境监测机构应负责监测。
2、监测程序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告急报告后,环境监测机构在向同级环保局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在场领导迅速确定监测方案;
实施现场检测或现场采样;
现场检测数据随时报告在场领导,采集的样品在24小时内分析;
填写《环境污染事故登记表》并在完成事故现场检测的次日提交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七)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1、因环境污染纠纷提起诉讼,或因当事人对环境处罚不服而上诉时,市环境监测中心可应司法部门请求作技术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监测。
2、监测程序
市环境监测中心在受到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委托或技术仲裁申请后的7天内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或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后7天内,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监测结束后7天内,将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报告送市环保局或委托人;
技术仲裁报告和仲裁意见送当事人。
(八)环境监测责任界定
1、国家级和市级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监测和排污申报复核监测,包括排污总量复核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实施计划,并组织所在区、县环境监测站实施;
其他排污单位由所在区、县环境监测站实施监测;
2、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区、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实施由区、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
3、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实施市政府批准的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区、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实施区、县政府批准的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
4、机动车尾气检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共同实施;
5、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原则上由污染事故发生地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实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区、县监测站应立即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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