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有格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22:13:36 178 人看过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民法典第一次使用的概念,其准确含义应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条款。这里要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即已成立的条款,应与尚未签订的格式条款文本相区别。同时,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当一方将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且不允许对方修改的条款经对方承诺之后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

二、合同中有格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关系问题。

格式条款存在于合同之中,也就是说一个合同中有可能全部是格式条款,有可能部分是格式条款,部分是非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里有一个问题,若格式条款更有利于对方,是否适用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呢?这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具体分析。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条款内容更侧重于保护自己一方的利益,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者滥用权利片面维护自身利益,当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应由条款提供者承担不利的解释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形往往是条款提供者把最终解释权留给自己。比如某商店在搞有奖销售活动时,会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这里面就有“解释”的规则问题,很可能欺诈消费者,其实最后加上这么一句本身就是无效条款,因为这是条款提供者为自己创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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