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为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内四区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共涉及467家企业1058人,其中,工伤全残人员731人,供养亲属327人。调整后工伤全残人员月人均增长123.47元,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63.01元。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但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标准为1至4级工伤全残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35元、130元、125元和12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计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补发的2008年1至8月份共八个月的待遇已划拨到上述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记者陈珂通讯员于文杰)
15日前资格认证
从8月起,我市已经对市内四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开展了资格认证工作。有关负责人提醒,还没有参加认证的市内四区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请于9月15日前与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提供户口簿、《工伤致残证》等材料,由单位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待遇拨付处(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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