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企业;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开通全省统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的软件进行在线申办。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广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企业版)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广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企业版)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广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企业版)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3、收件凭证。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广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企业版)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生成《受理回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二、受理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广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企业版)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2、补正材料。
1、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方式确定。申请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评、考试、专家评审、听证等特殊审查告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本业务无窗口办理。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2016年)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一号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法律规定市级部门实施。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法律规定区级部门实施(我市已委托镇街公安分局实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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