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实生活的种种原因的考量,比如地理位置、商贸因素、人文情怀、子女上学、房屋权证手续复杂等,很多人选择租住一套房屋而不是重新购买一套房屋。在租住房屋的过程中,有些人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并在租赁协议中达成相关约定,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单位有权仅通知一声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便强行拆除房屋,那么,租赁方有权得到相应赔偿吗?征收单位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以案说法:
2010年12月,李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路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一次性缴纳房租30000元租住6间简易平房,租赁期限直至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为止,涉及到的拆迁补助费中地面以上的建筑物拆迁费归李某所有。2015年12月,当地区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周边改造项目实施征收。2018年8月,当地区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李某居住的6间平房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当地区城乡建设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当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城乡建设局在未对李某使用的房屋进行产权确认,未与使用人协商,亦未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区城乡建设局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当房屋涉及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展开调查,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知所有涉案房屋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仅仅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即直接拆除,这样显然是不合法的,也违背了合理征收、合理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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