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特别是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收入主要可分为两部分,股息收入和经营活动收入。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以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合伙人为个人的(以下简称个人合伙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正是由于合伙人主体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其对合伙企业不同的收入承担不同的税负,具体如下:
法人合伙人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应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股息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适用的税率为20%[2]。
对股息收入而言,如果不通过合伙企业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法人合伙人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股息免税优惠[3]。而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就股息收入而言,合伙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优惠。而84号文未对法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息如何课税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息只能计入合伙企业收入,适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的规定,在向其分配后,作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4]。
综上,就股息收入而言,对法人合伙人与个人合伙人的课税存在明显不同,尤其是进行股权投资时,合伙企业事实上阻断了法人合伙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能享有的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此种情形下,法人合伙人需要多缴25%的企业所得税,这明显有违税法本意。
经营所得的先分后税征税原则不应影响个人合伙人原税收优惠的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先分后税,在分配给各合伙人之后征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说,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6]。
根据91号文,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7],因此,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5%-35%。而法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则作为该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适用税率25%[8]。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现有规定,个人转让股票免征所得税[9],转让股权适用20%的税率[10],但根据91号文规定,因为财产转让收入已并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不单独计税,而是按照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税,即作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分配,个人合伙人适用5%—35%的税率,法人合伙人适用25%的税率。这里又因中间存在合伙企业的缘故将原本属于个人转让股票的免税优惠化于无形,此做法也是对税收优惠规定的扭曲。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没有体现科学合理的原则,而是过于简单直接,因此当出现其他形式上有别于其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的情形时,无法适用该优惠规定。因此需在未来的税法立法中体现规范合理的原则安排,而不能单纯用列举式的方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鉴于合伙企业在税法上的特殊性,应在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中明确税负主体、税负承担方式等问题,尤其应明确与该合伙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相关税务政策的对待和处理的原则,以免出现空白和不足。
[1]84号文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息免税的条件包括:第一,投资行为需在居民企业之间;第二,投资收益不得为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之的投资收益。
[4]该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5]91号文附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6]该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7]见91号文附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8]见注4。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免所得税。
[10]见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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