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放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不会被判刑。但如果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时,才会构成犯罪。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部分“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
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
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1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
对此,戴建国认为,可能最高法主要还是考虑到了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利率市场化。“银行利率现在都市场化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当然也就要适当放宽。”
打击高利贷,规范借贷行为
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今后你如果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如果对方收取你的利息,超过了年利息36%的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你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业内认为,这对打击民间借贷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高利贷”,将有很大的作用。
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如果是无抵押物的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些借贷,往往也是发生纠纷、造成社会问题最多的。
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5.5万件,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5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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