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被告人陈某,男,195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川区吉安镇。2008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2008年1月16日下午6时,被告人陈某在做棒棒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袁老头(在逃)。袁老头以为其搬铁砣为名,将被告人陈某带到永川区大安镇,住在旅馆里,然后晚上告诉被告人陈某去金店首饰来卖,方法是装着去买,然后以钱不够为由,想办法将首饰拿走。2008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袁老头窜至永川区大安镇大兴街12号金店,在该金店以买金首饰为借口,将挑选好的价值18635元的金首饰放于袁老头随身携带的包内。待店主邹品英开好发票后,被告人陈某以取钱为名,外出一会后回店谎称未取道钱,这时袁老头即将包交于陈某保管,称其到银行去取钱,将之前趁店主不备转移到其荷包内的全部金首饰盗走。后店主见袁老头许久未回,叫陈某将金首饰拿出来,才发觉已被盗,遂将被告人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陈某受他人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辩解是受人指使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核实的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失主邹品英、杨伟损失18635元。
二、关于本案的几点思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犯罪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因此本案的定性和判处,从审判实务的角度看并不复杂,然而该案所能折射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增强法制意识,坚决杜绝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努力增强识别各类犯罪手段的能力。
作为在逃案犯袁老头所挑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同伙,陈某只是一个进城从事棒棒行业的农民,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辨别能力较差,法制意识也比较淡薄,因此,在利诱的诱惑下,陈某将违法犯罪的观念抛在了脑后,不惜铤而走险,参与到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中去,最终面对了法律的严惩。这个案件的发生,固然有在逃案犯袁老头的诱惑和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的个人原因,但是,增强社会群体整体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让大家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仍然是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方面。
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和手法,是当前新形势下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式各样的陷阱让善良的人们防不胜防。认真观察本案发生的全过程,一个重要的细节我们仔细揣味,那就是在逃案犯袁老头在策划、组织、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所窃取的金银首饰等赃物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过袁老头所能掌控的范围,尽管陈某参与盗窃,并不懈余力的为其上窜下跳,但陈某并没有任何机会得以染指所窃取的金银首饰等。因此,我们站在陈某的角度看,只要认真加以考虑,是能够识破袁老头所设下的陷阱的。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学习,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时,应当沉着冷静、认真思考,努力增强识别各类犯罪手段的能力。
(二)被告人陈某已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但赔偿失主邹品英、杨伟18635元损失将成为被告人陈某一家沉重的负担。
被告人陈某对于自己所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失主邹品英、杨伟损失18635元。就目前陈某的状况而言,其居住在永川农村,本人年龄也偏大,在农闲之余到永川城内从事棒棒的行业,收入不高,仅为补贴家用,由此可见其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并不理想,同时,结合当前永川区农村整体收入水平来衡量,18635元的赔偿款,对于被告人陈某一家而言,无疑是一笔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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