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案折射的社会现实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04:10:23 87 人看过

一、案情梗概

被告人陈某,男,195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川区吉安镇。2008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2008年1月16日下午6时,被告人陈某在做棒棒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袁老头(在逃)。袁老头以为其搬铁砣为名,将被告人陈某带到永川区大安镇,住在旅馆里,然后晚上告诉被告人陈某去金店首饰来卖,方法是装着去买,然后以钱不够为由,想办法将首饰拿走。2008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袁老头窜至永川区大安镇大兴街12号金店,在该金店以买金首饰为借口,将挑选好的价值18635元的金首饰放于袁老头随身携带的包内。待店主邹品英开好发票后,被告人陈某以取钱为名,外出一会后回店谎称未取道钱,这时袁老头即将包交于陈某保管,称其到银行去取钱,将之前趁店主不备转移到其荷包内的全部金首饰盗走。后店主见袁老头许久未回,叫陈某将金首饰拿出来,才发觉已被盗,遂将被告人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陈某受他人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辩解是受人指使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核实的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失主邹品英、杨伟损失18635元。

二、关于本案的几点思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犯罪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因此本案的定性和判处,从审判实务的角度看并不复杂,然而该案所能折射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增强法制意识,坚决杜绝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努力增强识别各类犯罪手段的能力。

作为在逃案犯袁老头所挑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同伙,陈某只是一个进城从事棒棒行业的农民,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辨别能力较差,法制意识也比较淡薄,因此,在利诱的诱惑下,陈某将违法犯罪的观念抛在了脑后,不惜铤而走险,参与到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中去,最终面对了法律的严惩。这个案件的发生,固然有在逃案犯袁老头的诱惑和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的个人原因,但是,增强社会群体整体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让大家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仍然是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方面。

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和手法,是当前新形势下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式各样的陷阱让善良的人们防不胜防。认真观察本案发生的全过程,一个重要的细节我们仔细揣味,那就是在逃案犯袁老头在策划、组织、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所窃取的金银首饰等赃物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过袁老头所能掌控的范围,尽管陈某参与盗窃,并不懈余力的为其上窜下跳,但陈某并没有任何机会得以染指所窃取的金银首饰等。因此,我们站在陈某的角度看,只要认真加以考虑,是能够识破袁老头所设下的陷阱的。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学习,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时,应当沉着冷静、认真思考,努力增强识别各类犯罪手段的能力。

(二)被告人陈某已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但赔偿失主邹品英、杨伟18635元损失将成为被告人陈某一家沉重的负担。

被告人陈某对于自己所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失主邹品英、杨伟损失18635元。就目前陈某的状况而言,其居住在永川农村,本人年龄也偏大,在农闲之余到永川城内从事棒棒的行业,收入不高,仅为补贴家用,由此可见其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并不理想,同时,结合当前永川区农村整体收入水平来衡量,18635元的赔偿款,对于被告人陈某一家而言,无疑是一笔重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0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盗窃案的管辖权问题
    对盗窃的管辖是这样规定的:盗窃罪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现在犯盗窃罪判死刑吗盗窃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如果触犯了盗窃罪,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合同诉讼管辖范围实践中,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3-03-31
    406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的入室盗窃案判决问题
    入室盗窃属于盗窃罪中的一般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有入室盗窃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盗窃罪,即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入室盗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才会给予更重的处罚。入室盗窃案最低刑是怎样判盗窃罪最低刑根据案情决定。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最低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7-04
    329人看过
  • 陈某某工伤赔偿案
    陈某某工伤赔偿案本网站最新消息:2008年12月3日我站首席律师代理的信阳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案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在前期已支付医疗费5.8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伤城赔偿金24.5万元,至此,这一工伤事故得到圆满解决,当事陈某某工伤赔偿案本网站最新消息:2008年12月3日我站首席律师代理的信阳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案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在前期已支付医疗费5.8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伤城赔偿金24.5万元,至此,这一工伤事故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和平解决分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2008年11月14日,信阳农民工陈某某的儿子从(www.hngs110.cn)知悉由专门处理工伤事故维权的专业律师网站后,委托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告诉当事人,陈某某与郑州某某建筑公司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用
    2023-06-10
    165人看过
  • 陈永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平,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莎莎、被告人陈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永平窜至郑州市上街区二十二街坊文化宫网吧门口,将王兴停放在此的一辆雪豹牌银白色电动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车证明,被害人王兴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及
    2023-06-11
    143人看过
  • 盗窃案立案后的撤销问题
    构成盗窃罪的,不能撤销。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案件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应当立案;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都应当立案;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要立案。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
    2023-07-16
    248人看过
  • 陈某某贪污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未能指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有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一、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从本案侦察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是在2007年5月份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陈××进行了调查。6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也即在被告人交
    2023-06-11
    289人看过
  • 农村入室盗窃案的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一、“白天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一)侵害对象多为上班族,作案时机多选在上午9点至11点,下午2点至4点半这一上班时段。(二)选择处所多为农村地区,尤其以紧邻交通要道或出租房屋聚集的农村居多。(三)从作案手段看,有事先踩点的,有敲门试探的。在敲门试探时,如有人便推说找错人而逃走,如无人便翻墙入院、开锁或撬锁等手段进行作案。(四)从被盗物品看,除现金、手机外,多为易携带的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等。(五)作案工具多为开锁工具、凿类、螺丝刀等。(六)作案类型,有单独作案、结伙作案,但多为外地流窜作案。(七)作案人多是30岁左右的中青年,有普通穿着不易被发现的,也有着装时尚,类似推销员或业务员的。特点是无论冷热都穿有外套。二、“夜间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一)侵害对象多为暂住人员,时机多选在深夜一时至四时人们深睡的时间段,夏季为高发案时间。(二)选择处所多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密集出租房屋多的地区。(
    2023-03-04
    133人看过
  • 荣某涉嫌盗窃案
    法律综合知识
    案情简介办案思路及心得裁判结果
    2024-02-05
    370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陈建平抢劫、盗窃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5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田各庄187号。因本案于2006年5月3日被羁押,2006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抢劫、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6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建平在本市丰台区程庄路龙飞宇网吧内,故意将10元钱扔在被害人程兴的脚下,谎称程兴的钱掉在地上,趁程捡钱之机,盗窃程放在电脑桌上的诺基亚牌32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60元);被发现后,被告人陈建平为抗拒抓捕,将程兴打伤,
    2023-06-11
    100人看过
  • 陈亮、白力盗窃一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3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1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2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力,男,1982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21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白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及其辩护人张亚非、被告人白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陈亮、白力伙同张帅(已判决)
    2023-06-11
    399人看过
  • 陈某茂诉陈某长房屋产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茂,男,一九三○年九月十六某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花园*座**房。委托代理人陈某雅、陈某乐,是陈某茂的儿子,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长,男,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十五某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北陡镇下洞村委会大龙村。委托代理人陈某辉,是陈某长的儿子,住址同上。上诉人陈某茂因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1999)台法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座落北陡镇下洞村委会大龙村东至空地;南至陈华伙屋;西至陈先佑屋;北至卓云书室之房屋是上诉人祖父陈沾华(已故)建造,占地面积210平方米,该房屋原有三房六廊,大小天井各一个,大厅一个,陈沾华将其中一房一廊分给其兄陈润华(已故)居住,后由被上诉人居住至今,其余房间均由上诉人及其兄弟
    2023-04-22
    246人看过
  • 陈广振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广振,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卫湾村106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振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广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陈广振在睢阳区路河乡魏湾村委会公元村,将村民石忠德家的两只大母山羊偷走,价值18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广振的父亲包赔石忠德600元,一辆红色大架125摩托车被石忠德扣留。2008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广振在睢阳区大礼宾馆院内,将赵洋的“雅马哈”牌电动车偷走,价值2
    2023-06-11
    484人看过
  • 许某某盗窃案最高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刑核字第18号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高中文化,农民工,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村。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后,于2008年3月31日以(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11
    1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盗窃案中的赔偿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0
      你指的赔偿是什么,是你孩子盗窃被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款吗?你的案情主要陈述的是你父亲被诈骗的情况。 2、如果是你孩子盗窃被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款,你弟弟今年年龄多大?如果已成年,他的父母没有义务赔偿。
    • 盗窃案件怎么陈述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9
      你没有说清楚,被盗后有无报案,公安机关有无进行现场勘查,有无提取现场证据,如指纹、足迹等……。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要具有排他性,不象是民事证据,只要符合高度概然性即可。所以仅凭你以上陈述的内容律师尚不能肯定回答你的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认为证据充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盗窃案件受理费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6
      盗窃属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检察院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需缴纳诉讼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盗窃案件的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罪与盗窃罪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3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