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的形式与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08:35:28 116 人看过

债权担保的具体表现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交付定金等。其中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留置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交付定金需要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权担保的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

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

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

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

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

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

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要设立担保的,需要有明确的债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无效。

债权不明确的,就不确定为什么债权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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