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3:10 253 人看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力、法。

第三条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辐射污染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到环境保护登记申请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辐射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辐射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将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填报单位,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八条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由辐射项目建设单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十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辐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本办法颁布之前,辐射项目末编制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辐射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辐射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辐射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辐射项目防治环境设施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并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经批准实施辐射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防止放射源的丢失或者失控。

第十四条辐射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建立健全监测防护制度,并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应当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测。

第三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者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合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废渣;

(四)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动物尸体或者植株;

(五)合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比活度大于37Bq/L);

(六)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尾矿砂和废矿石及有关固体废物(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Bq/Kg);

(七)其他放射性废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环境排放合放射性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监测;对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办理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手续,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以及送贮前的暂存;需要建坝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批准后,方可建坝贮存。暂存或者建坝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暂存或者建坝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场所设立放射标志。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应当对暂存或者建坝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场所实施监测。

第十八条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将放射性废物送交自治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本单位不具备存放条件的,应当送交自治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并将其
    2023-04-24
    372人看过
  • 环境污染防治原则
    1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加强环境规划和生产管理;在治的方面,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利用。2技术和经济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确定经济合理的排污标准和排放方式,尽量减少人工治理节约治理费用。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产品设计、工艺和设备,实行综合利用,实现企业的环境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置量。一、污染防治措施1、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应按照“物耗少、能耗少、占地少、污染少、运量少、技术密集程度高及附加值高”的原则,限制发展那些能耗大、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三方面统筹考虑,进行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的调整和优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水工艺,减少污染
    2023-02-28
    330人看过
  • 如何防治环境污染
    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除了人们未能认识自然生态规律外,从经济原因上分析,主要是人们没有全面权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只考虑近期的直接的经济效果,忽视了经济发展给自然和社会带来的长远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把水、空气等环境资源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偿资源”,把大自然当作净化废弃物的场所,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和劳动。这种发展经济的方式,在生产规模不大、人口不多的时代,对自然和社会的影响,在时间上、空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到了20世纪50年代,社会生产规模急剧扩大,人口迅速增加,经济密度不断提高,从自然界获取的资源大大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入环境的废弃物大大超过环境容量,出现了全球性的资源耗竭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许多经济学家和自然科学家一起筹商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估量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较防治污染的费用和效益,从经济角度选择防治污染的途径和方案,有的还把控制污染
    2023-04-21
    20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高于本地区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平均工资确定:(一)本地区就业者及其
    2023-04-22
    469人看过
  •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七条防治设
    2023-04-24
    338人看过
  • 污染环境罪治理方法
    (一)严格立法。(二)严格执法。(三)自觉减排。(四)加强环保意识。(五)使用正确有效的污控措施。对于每个在地球上生存的人来说,爱护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一、个人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一)个人污染环境罪的案例1.保定蠡县重大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2015年5月18日,保定蠡县某停车场墙外一饭店的厨房内,店主李某被下水道气味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这个停车场的经营者李某忠通过中间人与不法犯罪团伙勾结,非法倾倒工业废液并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倾倒的废液产生了有毒有害气体,将李某熏倒致死。通过5个多月的调查走访,专案组一举打掉涉及石家庄、沧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两个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及企业20家,查实非法倾倒犯罪事实102次,非法倾倒废酸、废碱3400余吨。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犯罪嫌疑人彭某奇、郑某水、吴某杰在武邑县清凉店镇李石店村共同经营一废冷轧油加工厂,从山
    2023-03-26
    45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8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对核电厂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其中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由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和运行。
    • 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10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4
      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运行、关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第21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8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华侨、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30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原料(矿)、产品、废水、废渣、工作场所以及周边环境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