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罪并罚认定中相关问题的具体理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24 05:45:37 73 人看过

对数罪并罚认定中的相关问题应这样进行理解:数罪并罚的刑期是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罪并罚的刑种是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管制仍需执行;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对数罪并罚认定中相关问题的具体理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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