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54:47 235 人看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2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企业所得税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
    2023-05-03
    245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财预〔2003〕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在办理所得税缴、退库手续时,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国
    2023-06-07
    200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1999]293号
    1999-12-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23-06-10
    188人看过
  •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
    2023-04-24
    388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云政发(2008)75号发布日期:2008-5-12执行日期:2008-5-12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以下过渡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对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原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一)经批准享受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了优惠期限,其优惠期限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继续执行至批准的优惠期满为止;其优惠期限超过2012年12月31日的,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未明确优惠期限的,从2008年1月l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限,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二
    2023-06-07
    8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
    2023-06-07
    12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哪些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通知还称,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通知指出,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
    2023-05-04
    32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2023-11-24
    33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9]81号发布日期:2009-4-16执行日期:2009-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
    2023-06-07
    10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10]63号发布日期:2010-6-28执行日期:2010-6-28失效日期:2010-6-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
    2023-06-07
    403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字[1983]242号发布日期:1983-11-2515:08:12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的问题,我局曾以(83)财税一字第187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并抄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最近各地反映因银行信托业务财务处理办法不尽一致,执行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对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再明确如下:1.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托业务收入由各总行汇总纳税。2.建设银行信托业务收入是按中央、地方三七分成的。对中央30%的分成收入,由总行汇总交纳;对地方70%的分成收入,仍在信托业务核算地,由当地建设银行纳税。3.从银行业务开始征税以来,信托业务收入未交纳工商税的,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补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37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6【实施日期】2001-4-6【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函[2009]44号发布日期:2009-2-13执行日期:2009-2-1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重要性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对预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二、合理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期限和方法(一)加强对中央、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重点税源企业的预缴管理工作,对上年企业所得税入库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按
    2023-06-07
    37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
    2023-06-07
    468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更多>

    #企业所得税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关于运输业所得税第二年优惠政策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9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做法,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限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做法,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限定。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①、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比例*所得税的税率。 ②、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
    • 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