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因此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判定房地产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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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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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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