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4:22:50 467 人看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达模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达模式是立法确定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制度形式。既是一个基本的理论、制度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具体范围问题。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达方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1、列举式。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对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分别逐项进行明确规定。

2、概括式。是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和统一原则规定。

3、结合式。是指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既在原则上概括肯定了侵权可诉标准,同时又具有具体的范围标准进行逐项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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