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程序该如何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3:39:15 283 人看过

一、土地征收的程序该如何进行

土地征收的程序该如下进行:

1.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以书面形式公告;

3.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

4.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款

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不能征收的土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不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农民的土地将不会被征收。

1.公共利益需要的条件: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军事外交、公共事业、扶贫搬迁、经济适用住房、省级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以及其他情形。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农民的土地将不会被征用。

2.条件:经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农村土地征收原则上须经全体农村村民同意后方可启动。但现阶段由于大量农民朋友外出打工,不能保证所有村民都能及时联系上。同时,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成为钉子户。这些严重影响到其他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所以现阶段在征地过程中,只要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就可以进行征地;否则,农民的土地不能被征用。

3.保证农民朋友长期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条件:在之前的征地过程中,采用补贴或者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征地,很多农民朋友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挥霍无度,导致他们的长期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关于新版《土地管理法》征地后续保障,国家明确提出确保农民朋友长期生活水平不降低,即失地农民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等健全保障措施。

4.先补偿后搬迁:在新版《土地管理法》中,我国明确提出先补偿后搬迁,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需要向被征地农民的朋友支付安置补偿款,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然后再启动征地,解决征地后农民面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n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n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n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n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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