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分级实施。省政府对市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由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制、政策落实、项目建设、准入退出、后期服务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和细则由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七条
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自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并将自查报告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对各市政府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实际工作成效设置10分的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内有问责或2次以上(含2次)约谈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虚报超额完成任务、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发生群体性恶性上访案件、分配及退出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审计反映出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对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从住房保障省级奖补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条
对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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