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6)、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3.审核,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核的要求按照附件中的《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实地核查量化表》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交资料,然后等候办事。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系统核实后无误后,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打印受理通知书。
3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经过审查资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通知企业进行场地核查。
4作出决定,审核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示许可结果。
5证件制作。
6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97号1楼101室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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