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11:17 420 人看过

[案情]

2006年12月14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获了迄今为止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盗窃案,自2005年5月份以来,以犯犯罪嫌疑人金某、衣某为首的盗窃团伙,采取大量侵入商业或政府网站,通过在网站上放置网络病毒的方法,非法窃取QQ号码、游戏帐号等数百万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非法获利70多万元,该团伙43人被抓获,11人被批准逮捕。

[评析]

自2004年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告破以来,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浙江、辽宁、重庆等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件。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如何确定其财产价值。

2、此类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定罪量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盗卖QQ号码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住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我国首宗QQ盗号案,法院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拘役六个月。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团伙采取大量侵入商业及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网络病毒,一旦有正在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了该网页,该病毒就会记录下QQ用户的号码及密码。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从而成功窃取QQ号码。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持有这种主张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虚拟财产相关文章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怎么认定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问题,该行为中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被害人的购买价格,一个是行为人的变卖价格。具体如何确定,下文再行探讨。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没有变卖,而是留与自己使用,这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
    2023-03-07
    139人看过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怎么认定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问题,该行为中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被害人的购买价格,一个是行为人的变卖价格。具体如何确定,下文再行探讨。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没有变卖,而是留与自己使用,这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
    2023-06-03
    431人看过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什么罪
    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认为应以犯罪论处是没有争议,但在具体罪名的选择上存在以下不同观点:1、认定构成盗窃罪2、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正如有的学者指出
    2023-03-24
    393人看过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既遂判断
    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一、盗窃罪侵犯的对象(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
    2023-03-08
    377人看过
  • 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
    行为人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
    2023-03-07
    296人看过
  • 盗窃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吗
    一、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盗窃罪中财物的法律属性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处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我国刑法来看,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了界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
    2023-04-01
    332人看过
换一批
#网络侵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 更多>

    #虚拟财产
    相关咨询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定性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9-28
      1、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意见如下:《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2、主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4
      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法律依据】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定性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2
      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怎样定性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14
      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 行为人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