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50万元的存单纠纷,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以下简称东长安街支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世通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培训中心本金455万元及利息,东长安街支行对北京世通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455万元本金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1997年9月23日,商务部培训中心签发了1张550万元的转帐支票,该支票经培训中心帐户转入北京世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在东长安街支行开立的帐户内。1998年2月18日,东长安街支行以发生伪造金融票据案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文检鉴定,培训中心所持涉案及另外3张户名为其他单位的定期存单上的公章印文、名单印文、长方章印文均不是真章所盖;3张存单系东长安街支行的工作人员郭某锁填写。2000年10月23日,世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郭某锁现去向不明。培训中心的钱某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亦去向不明。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查先后追回并向培训中心发还了95万元案款。
2005年9月,商务部培训中心持该550万元定期存款存单起诉至二中院称,该定期存单系在东长安街支行的营业时间、由东长安街支行的工作人员郭某锁在东长安街支行营业地点办理后,交付培训中心经办人钱某洪的。现要求东长安街支行兑付455万元存款并支付利息。
东长安街支行称,培训中心没有在自己处办理存款业务,培训中心所持存单不是自己行开具的,且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培训中心诉讼请求。
二中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世通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培训中心向东长街支行交付的支票背书签章真实、完备,背书内容为同意转让,被背书人为世通公司,故应认定培训中心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支票项下550万元资金交付给世通公司,而并未交付给东长安街支行。根据公安局文检鉴定结论可以推定4张存单均系一人或相互关联的人所为;涉案存单系郭某锁填写,则可确定该存单系郭某锁出具。虽然存单上的银行业务章不是真印章所盖,但郭某锁作为东长安支行工作人员,其行为应系代表东长安街支行所为,东长安支行仍应对存单的出具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不能因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而免除。世通公司应向培训中心返还本金455万元和利息,东长安街支行有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对用资人世通公司不能偿还本金部分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北京市公安局自东长安街支行报案后一直在进行查处,东长安街支行提出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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